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小,46,2017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46號
原 告 園林豪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麗珍
訴訟代理人 陳春金
被 告 江依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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