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小,64,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6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
陳奕
陳致安
被 告 陳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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