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小,71,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小字第71號
原 告 音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偉
被 告 謝琮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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