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小,73,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7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粘修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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