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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8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郭華源
陳敬文
被 告 彭彥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新臺幣捌仟零壹元自民國一○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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