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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龍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成江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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