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小調,68,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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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小調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采依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含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當事人能力及請求權依據等),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此參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相對人即被告粘懿梅(下稱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相對人為未成年人,請一併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就上開事項補正後,請再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敘明訴訟標的(若聲請人請求之依據是原證一所示門市人員雇用約聘書,則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何以記載為沈婕瑛,而非洪誌詰?且簽約當時是民國105年7月10日,則相對人為未成年人,何以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請詳細敘明之)及相關證據,且將繕本逕寄予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收受。

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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