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救,1,2017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義達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
相 對 人 鍾全忠
何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全忠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存摺明細等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歸戶資料,經核無訛,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