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120號
原 告 承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純芳
被 告 蘇信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
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2,4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106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