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簡,208,201710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忠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按被上訴人人數補提上訴狀繕本,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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