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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献聰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1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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