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簡,241,2018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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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忠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雪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2,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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