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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力瑜
被 告 陳忠節
陳忠明
陳文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被告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被告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須陳報正確之應繼分比例),並提出系爭土地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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