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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6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何新台
被 告 鄭國雄
鄭文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及106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附表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之記載。
理 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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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不動產│ 不動產標示 │ 面 積 │分割前權利範圍│分割方法 │
│號│種類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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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3,100 │鄭玉麗、鄭國雄│鄭玉麗、鄭國雄、│
│ │ │ │ │、鄭文淦公同共│、鄭文淦分別共有│
│ │ │ │ │有2分之1 │各取得6分之1 │
├─┼───┼─────────────┼─────┼───────┼────────┤
│2 │土地 │同上段769地號 │175 │同上 │鄭玉麗、鄭國雄、│
│ │ │ │ │ │、鄭文淦分別共有│
│ │ │ │ │ │各取得6分之1 │
├─┼───┼─────────────┼─────┼───────┼────────┤
│3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88 │鄭玉麗、鄭國雄│鄭玉麗、鄭國雄、│
│ │ │ │ │、鄭文淦公同共│、鄭文淦分別共有│
│ │ │ │ │有4分之1 │各取得12分之1 │
├─┼───┼─────────────┼─────┼───────┼────────┤
│4 │土地 │同上段1021地號 │1,048 │同上 │鄭玉麗、鄭國雄、│
│ │ │ │ │ │、鄭文淦分別共有│
│ │ │ │ │ │各取得12分之1 │
├─┼───┼─────────────┼─────┼───────┼────────┤
│5 │建物 │門牌號碼:同上鎮二溪路大突│ │公同共有全部 │鄭玉麗、鄭國雄、│
│ │ │巷86號 │ │ │、鄭文淦分別共有│
│ │ │(未辦保存登記) │ │ │各取得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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