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簡,73,2017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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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瑞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幼嚴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2,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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