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嘉豪
楊山境
楊光熙
許春雄
許清常
許增地
許鴻鵬
許焜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春北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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