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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巫琨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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