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簡,84,2017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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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8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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