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簡,84,20170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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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8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請求變更地目編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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