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簡字第89號
原 告 施桂榆
訴訟代理人 施建宏
被 告 鄭秀霞
洪岳輝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之判決有脫漏,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五項:「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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