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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更(一)字第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23日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事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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