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簡更(一),4,2017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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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巫琨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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