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184號
原 告 黃千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蕭金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羅蕭金鶯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坐落彰化縣○○市○○段00地號土地自民國77年迄今各年度之申報地價各多少元?並提出相關地價謄本。
三、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之金額及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二項)?
四、被告房屋(坐落同前段264地號土地上)占用同前段95地號土地之門牌號碼?並提出相關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及房屋外觀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6 彭月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