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補,19,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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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1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秀芳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24元,應繳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5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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