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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忠節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2,64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正確及完整之起訴狀及繕本。
三、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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