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補,236,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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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23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潤等人之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62平方公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同段5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街000巷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及上街2筆不動產之歷次異動索引(全體所有權人及權利人之姓名請勿遮掩)。

二、補正被繼承人顧玉鴦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向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申調前揭2筆不動產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4日(登記日期,收件字號:102年員資字第000000號)之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含分割協議書、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及其印鑑證明)。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準備書狀(補正適格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完整、正確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足額繕本。

五、請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調提出本件被繼承人顧玉鴦之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等予本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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