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補,320,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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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20號
原 告 郭芳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哲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原告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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