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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32號
原 告 王文進即允進車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遙綜等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提出被告陳遙綜、陳武德、楊子耀、劉家豪、洪任均、陳佳琳、吳達絨、巫進裕、邱聰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
㈢就上開事項補正後,請再提出準備書狀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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