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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游元禪即游雅甯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瑤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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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補正事項 │ 說明 │
├──┼──────────┼────────────┤
│ 1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 │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
│ │清冊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
│ │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
│ │事宜 │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
│ │ │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
│ │ │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
│ │ │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
│ │ │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 │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
│ │ │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 │ │原告係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游│
│ │ │元禪即游雅甯分割遺產,然│
│ │ │原告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
│ │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遺│
│ │ │產清冊,致本院難以確定遺│
│ │ │產分割之對象及範圍,依前│
│ │ │揭說明,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 │ │。 │
├──┼──────────┼────────────┤
│ 2 │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 │所列全部遺產於起訴時│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
│ │之交易價額,及被告游│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
│ │元禪即游雅甯之應繼分│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
│ │,以查報被告游元禪即│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
│ │游雅甯因分割被繼承人│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
│ │全部遺產所受利益之本│規定,同法第830條之2亦有│
│ │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規定。分割共有物訴訟,則│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 │規定所定費率,扣除前│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
│ │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條之11所明定。又關於分割│
│ │下同)1,000元後,再 │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
│ │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
│ │判費。 │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
│ │ │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價│
│ │ │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
│ │ │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
│ │ │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
│ │ │(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2│
│ │ │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
│ │ │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 │
│ │ │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
│ │ │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
│ │ │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
│ │ │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
│ │ │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
│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 │ │42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 │
│ │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
│ │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 │ │利義務關係定之。經查,本│
│ │ │件原告既係代位被告游元禪│
│ │ │即游雅甯分割被繼承人之全│
│ │ │部遺產,則依前揭說明,本│
│ │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
│ │ │時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總價│
│ │ │額,按應繼分比例計算被告│
│ │ │游元禪即游雅甯繼承自被繼│
│ │ │承人遺產所受利益為準,爰│
│ │ │定期命原告補正被繼承人全│
│ │ │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 │ │及被告游元禪即游雅甯之應│
│ │ │繼分,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 │ │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扣除│
│ │ │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後 │
│ │ │,再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 │ │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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