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豐蔚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2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