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補,363,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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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63號
原 告 楊斯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淑娜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尤應詳載訴訟標的即根據何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二、被告石淑娜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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