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補,408,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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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以上均含全體共有人)。

二、本件被繼承人究為吳塗牆亦或吳惠珍?應補正原告所主張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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