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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41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峻晨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峻晨(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駕駛)、被告王詠鈞(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駕駛)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三、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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