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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449號
原 告 蕭稚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妤欣間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9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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