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補,45,2017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45號
原 告 陳阿評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芳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系爭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溪湖鎮鎮安路135號)之最近房屋稅籍資料,或提出該房屋起訴時市價之證明文件。

二、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被告是否現居住於系爭房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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