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補,451,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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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451號
原 告 洪世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淑女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372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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