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補,90,2017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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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90號
原 告 巫琨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未據原告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00元【計算式:92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得增加之面積)×1,600元(土地公告現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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