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再簡,1,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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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巫漢臣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巫易珊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依民事訴法第501條規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

」,又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法第505條亦有明文。

爰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再審聲明為何?(即聲明不服之判決之案號,並敘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㈡再審理由就原判決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至第498條,任一條項款再審之事由及其證據,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㈢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本院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16號判決之利益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1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待再審原告補正再審聲明後,如有不足再行核定補繳),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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