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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瓊慧、黃湄茵間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間就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08建號建物,所為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
相對人黃湄茵應將上揭不動產回復登記予相對人簡瓊慧所有等語。
經查,本院於107年8月16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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