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司調,27,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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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OO等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劉OO等就被繼承人劉OO所留下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按應繼承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相對人劉OO回覆不願到院調解,其餘相對人則迄未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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