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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寶貴、朱有魁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朱有魁應就相對人黃寶貴即被繼承人游耀財之繼承人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86年12月10日向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登記,設定新台幣25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經查,本院於107年12月26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惟迄未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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