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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三癸、施珮婷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施珮婷應就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變更登記為相對人施三癸、施珮婷公同共有。
惟經本院於108年1月10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1月31日前陳明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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