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文權、徐純楠、徐榮陽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徐榮陽應將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2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聲明相對人徐純楠應將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19建號建物,於100年11月1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徐文權、徐純楠、徐榮陽公同共有等語。
經查,本院於107年4月30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迄均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