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小,126,2018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12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被 告 蕭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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