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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20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謝智傑
被 告 楊界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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