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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222號
原 告 陳達亨
被 告 徐子翔(原名徐鈺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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