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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24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陳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臺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之延滯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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