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小,269,201810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26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林仁傑
陳茂豐
被 告 曾煌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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