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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29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張桂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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