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小,316,2018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3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康躍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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